10月31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22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公开宣判。王某甲等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1万至51万不等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王某甲、赫某某违法所得赌资894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和王某乙、赫某某各自纠集其他被告人,从2010年至2017年长期在达茂旗百灵庙镇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佟某某和王某乙、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各自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四人指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丙、刘某丙、白某某等人以“小弟”身份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王某甲、佟某某和王某乙、赫某某的组织体系基本稳定,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在达茂旗分别形成影响恶劣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