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任何东西都需要合法合规,销售医疗器械,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可偏偏就有人铤而走险,无证售卖,既不可靠,更是违法……
近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被告人利用“假证”非法销售医疗器械获取利润,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包头市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利用网上下载并伪造《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证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并先后向包头市某医院销售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以及价值人民币53万余元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并在经营销售中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记者 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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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