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荆某某因无证醉驾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7月23日22时许,多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S304省道巡逻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前面的农用车,在304省道路面上画着“S”型一路向前,执勤民警担心驾驶员的安全,随即使用警用喊话机呼叫该机动车让驾驶员停车,但在寂静的夜里民警却喊了足足10次机动车才渐渐停下。
在劝阻过程中,驾驶员靠边停车,打开车门之后一股酒气,执勤民警拿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测试完之后发现他是一名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随后将他带到多伦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
经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驾驶人荆某某驾驶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33.60mg/每1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荆某某属于醉酒。在进一步调查中,2015年荆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多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驾驶证,此次荆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违法。荆某某因“馋酒”醉驾,付出惨痛代价。(高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