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肇事逃离现场
被拦截后醉汉竟然主动报警
经检测
该醉汉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34.5mg/100ml
属醉酒驾车
12月25日上午,由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潘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件在昆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
据了解,2019年1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昆区林荫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昆工路交叉路口南200米处时,与肖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肖某驾车追至昆区友谊大街与林荫中路交叉路口东300米将潘某某拦停。在庭审中,潘某某表示并不知道剐蹭了别人的车,当他的车被拦停的时候,以为对方是“碰瓷”的,所以自己主动报警。经过检测,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5mg/100ml,随后潘某某被警方控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5mg/100ml,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等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的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最终,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