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包头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包头市印发了《包头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细则》对城乡参保居民“两病”用药保障机制做了进一步完善,有效减轻了城乡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患者门诊用药经济负担。
《细则》明确:参加包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经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未达到包头市城乡居民医保现行高血压三级高危、糖尿病(注射胰岛素)门诊慢病待遇标准的“两病”参保患者,均可向本人参保地医疗保障局申报“两病”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其中,高血压诊断认定标准:两次及以上在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时,方可诊断高血压,即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
糖尿病诊断认定标准:(1)典型糖尿病症状(烦渴多饮、多尿、多食,不明原因体重下降)。(2)随机血糖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mmol/1) ≧11.1。(3)空腹血糖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mmol/1) ≧7.0。(4)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测定静脉血浆葡萄糖(mmol/1) ≧11.1。符合(1)+(2)或(1)+(3)或(1)+(4)的可诊断为糖尿病。无典型糖尿病症状者,需改日复查确认。
“两病”门诊用药范围为符合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范围之内的“两病”用药。对于已纳入包头市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三级高危、糖尿病(注射胰岛素)门诊慢病保障范围的患者,继续按照原政策待遇标准执行。
“两病”门诊保障暂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300元、糖尿病60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600元标准。
此外,因职工医保执行每月按比例向个人账户拨付医保基金的政策(在职职工2%,退休职工3.25%),可用于门诊购药,故不在此次政策保障范围之内。(记者 张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