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民遛狗不能任性了
内蒙古新闻网  20-07-10 09:59  【打印本页】  来源:通辽日报

  6月28日,通辽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按规定遛宠物犬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不按规定遛宠物犬管理,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祥和的城市环境,决定开展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从6月29日晚开始,主要查处外出不为宠物犬拴系绳索和不穿戴生理裤行为。工作时间为早5:00——7:30,晚18:30——21:00。

  从五、六十起到二、三起

  7月2日晚18:30,记者跟随市城管队员在辽河公园、市民广场和街路进行实地采访。辽河公园一直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此时的公园内,熙熙攘攘游玩的市民更为公园增添了人气和魅力,记者跟随执法车辆从彩虹桥入口处到和平路入口处,一路上未发现有遛狗的市民。19:00,当执法车辆再次出发时,一遛狗市民出现在执法队员的面前,“公园的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早6点到晚8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您违反了《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未即时清除宠物犬粪便或者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处50元罚款。”十三大队大队长马东上前和市民说明情况,“公共场所遛狗还要罚款?”显然,市民对于“文明养犬”的相关规定一无所知,不想配合工作,并和马东进行了撕扯,撕扯过程中,马东差点被宠物犬咬伤,不过经过马东耐心、平和的劝解,遛狗的市民渐渐平息了怒气,接受了处罚。马东向记者介绍:“十三大队主要负责辽河公园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自从队里加强对不按规定遛宠物犬的管理,在辽河公园内遛狗的市民大幅减少,从以前的五、六十起到现在偶尔的才能发现二、三起,显然,通过我们的大力宣传,市民们对加强不按规定遛宠物犬行为非常的认可和支持。”在市民广场上,据四大队副大队长张会志介绍:“从下午3点多开始,队员开始在街路和广场上巡逻,一直到晚上8点,没有发现一起不文明遛狗行为。”不文明遛狗行为是个人素质的体现,也是个人社会责任的体现,不文明遛狗行为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也反映了城市的文明程度。

  市民纷纷点赞执法更自信

  在辽河公园,城管队员们执法或开着巡逻车或是步行,当他们有效制止一起不文明遛狗行为的时候,经常会有市民向他们伸出大拇指,或者对他们说一句“你们辛苦了!”“每当执勤的时候,市民对我们的行动表示理解和支持的时候,我们浑身充满了干劲儿,市民的拍手叫好比得到任何荣誉都珍贵。”执勤中,马东就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他觉得在执法过程中,自己变得更自信了。

  在辽河公园游玩的刘娟表示:“辽河公园是我夏季经常带孩子来的地方,以前对于不文明遛狗行为真是敢怒不敢言,不拴牵引绳的宠物犬一下子冲到孩子跟前,宠物犬主人还会说一句:‘没事的,这狗不咬人’,但是孩子会吓一跳,做大人的也担心孩子被咬伤。现在,不文明遛狗的人几乎不见了,就是偶尔见到一个,也会拴牵引绳,带孩子来公园玩感觉更安全、更放心了,当然,环境也越来越好了。”

  市民王奎目睹了在叫来河·悦府附近城管队员执法的全过程,城管执法队员对一名遛狗不牵狗绳的市民进行了处罚,当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宠物犬进行了暂扣。王奎说:“这几天就一直看到城管车辆在街路上巡逻,特别是早晚时段,此次‘文明养犬’专项行动真是下了大力度,为这些城管队员点赞,为我们的城管工作点赞。”

  依法养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携带宠物犬外出应当束牵引绳(链);携带宠物犬外出时应为犬穿戴生理裤,携带宠物犬粪便清理工具,即时清除宠物犬粪便;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养犬人应当携犬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以及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或者在禁止的时段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的,处50元罚款。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也提醒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记者 张宇曦)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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