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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出租车改革按下启动键!@所有人提意见
内蒙古新闻网  17-07-05 16:30 打印本页 来源:赤峰日报 
 

  近日,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开发布《赤峰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稿)》、《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稿)》等4个出租车行业改革文件,面向全市征求意见。文件全文公开,细则包括网约车车辆购置价格不得低于12万元、顺风车驾驶人需3年以上驾龄、申请从事个体巡游车经营的应具备赤峰市户籍等。这标志着赤峰市出租车行业改革正式按下了启动键。

  据了解,四文件明确了我市出租出行业发展的主体方向和重点任务。其中,《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稿)》规定了网约车经营需具备的资质和条件。例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5年;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具备“一键呼叫”功能;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需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

  另外,《赤峰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稿)》对顺风车提供者和合乘平台作出了相关要求。明确驾驶员需具备3年以上驾龄;提供合乘的车辆应为驾驶员个人所有、本市注册登记且经公安部门安全检测合格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性小客车;每车每日合乘不超过2次等。《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稿)》规定,申请从事个体巡游车经营的,应具备赤峰市户籍;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其中既有车辆经营权期限自本办法发布之日30日后起计算,新增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许可之日起计算;对既有车辆经营权变更经营主体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8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等。

  市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7月8日,公众可通过信件或快递的形式反馈意见,邮寄地址为赤峰市新城区天义路与罕山街交汇处,赤峰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管理科(邮编024000),信封上请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文件意见建议”;还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312701737@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文件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 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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