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内蒙古民政事业发展,对于保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重点发展、统筹兼顾,推进各项民政工作上新水平,切实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基层民主、增进社会自治、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支持边疆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职责作用,争取“十二五”末期内蒙古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步入全国前列,基本建立与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
《意见》提出了支持和促进我区民政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政策。提出帮助我区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水平更高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并落实低保标准随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调整的自然增长机制,加大对内蒙古城乡低保资金的支持力度等。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加大对内蒙古农村敬老院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帮助新建、改扩建一批综合性、区域性敬老院和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到2015年,力争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加大城乡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对内蒙古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断增长,指导和支持内蒙古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意见》还就帮助我区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建立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快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等进行了细致全面的阐述。(记者丁燕 通讯员王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