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旗农牧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供应,进一步规范农牧业项目用地行为。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之机,主要对以发展种养业为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议等违法用地行为的专项清查,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特成立了察右前旗农牧业项目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本着“明确重点、全面推进、把握政策、宽严相济”的工作原则,此项工作:
从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31日为核建档阶段,各国土管理所在各乡镇的配合下,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农牧业项目用地情况逐家进行全面核查、建档、归档。目前正在进行时,汇总结果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旗农牧业项目用地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对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规范过程中存在的困难,深入分析原因,在抓好查处与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牧业项目用地违法防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共同责任机制等有关制度、尽快出台《察右前旗农牧业用地土地预审管理办法》,形成乡镇和部门共同监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从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5日为立案查处及整改阶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纠正私自改变用途的行为。
一、对有证的情况
一是对在建的项目:1、对在建设用地批准证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完工的,只要符合当前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而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有拉动作用的,应积极引导扶持,帮助使其做大做强。否则,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并依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介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造地费、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字[1998]410号文件)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涉及占用耕地的批而未建养殖项目用地,按前5年平均产值的3倍征收耕地闲置费。2、对不按批的养殖用途使用土地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10-30元/m2的罚款,已签定《耕地复耕保证书》的,按《耕地复耕保证书》的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对建成的项目:1、对建成并符合农牧业产业化规划的项目,而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有拉动作用的,应积极引导扶持,使其做大做强。2、对已建设完工的养殖项目用地及设施出租用于非养殖用途的,视为改变用途,责令租方限期改正,并重新签订养殖业协议书,用于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否则,参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对少批多用的种养殖项目用地,超出批准部分的用地依法按非法用地处理后,视该种养殖项目用地是否确需使用该超占部分而确定是否准予补办用地手续。
三是对未建的项目:只要符合农牧业产业化规划的项目,而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有拉动作用的且多数农户受益的,帮助其完善手续,明确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将闲置土地一律依法收回。
二、对无证的情况
一是对在建的项目:对在建确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对发展当地龙头企业有利且大多数农民受益,能带动一方致富的好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重点扶持,引导其完善手续,帮助使项目其做大做强。反之,将一律拆除;对于涉嫌犯罪(土地买卖)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对建成的项目:对已建成的原则上视该种养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且多数农户得到利的而定。对于符合的项目则应扶持、引导其完善用地手续。反之,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的,且属于大户个人得利的,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收回的收回。
总之,全面掌握历年农牧业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规模、效益等情况,掌握农牧业项目的立项、规划、开竣工等情况;掌握农牧业项目用地是否属于招商引资、未批先建、违法批地供地、以租代征等情况;掌握农牧业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察右前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对发现问题要进行梳理归类,提出查处整改的措施并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我旗农牧业项目用地行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