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套自己的房子,呼和浩特市的孙美丽和丈夫花掉多年积蓄,并且向银行贷了款,但是因为购买的二手房的交付日期问题,夫妻俩在拿到房本后,却迟迟住不进去……
拿到房本却住不进房子
3月7日上午,孙美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我和丈夫任占平通过中介公司,向刘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年11月19日,我们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刘女士将其位于玉泉区五塔寺前街芳清园一区1号楼4单元1层西户的房屋出售给我们,其中包括抽油烟机、热水器、浴霸、双人床等设施,总价为53万元。12月19日,我们向刘女士交了全部房款,她当时也出具了收条。就房屋的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刘女士告诉我们这套房子已经出租,不过她当时承诺,2011年1月房子到期后就会交付给我们。到2011年1月,我们与她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办理了房产证,她还是没有交付房子。之后,由于见不上她,我多次到房子那里,发现直到今年正月,一直都有人租住。由于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我们到现在还在租房子住。无奈之下,我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其尽快交付房子,并支付我相应的赔偿。”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第六中学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孙美丽一家人就在这里租住。她说,她丈夫是一名大车司机,她靠做裁缝贴补家用,他们有一对儿女。提起房子的事情,孙美丽情绪异常激动:“为了买这个房子,我们花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并贷款30多万元。可是房子买了一年多,房本都拿到了,却住不进去,还得每月花1000多元在外面租房子住。因为这个房子,我费尽了心,找遍了人……”
双方对簿公堂
记者了解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刘女士的律师称,由于未到房屋交付期限,所以刘女士没有违反双方房屋买卖约定,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11月19日,刘女士与任占平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在定金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和条件。但根据双方在该合同中“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的约定,刘女士的律师称,当时双方补充过租期两年到了之后再交房的约定。
对此,任占平在法庭上辩称,2010年12月19日,他们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双方认为付款事项已经履行完毕,而且双方对各方面都没有异议,所以当时双方都将关于付款而签订的补充协议原件予以销毁。任占平认为,两年后才交房的补充约定是刘女士自己擅自在复印件上填写的。任占平称,他们向刘女士交完全部房款后,刘女士承诺当年12月19日交清房款之后的20日之内将房屋一切费用,包括水、电、暖气、物业费全部交清,并在2011年1月份等房子到租期后交给他们。2011年3月10日,中介公司中介人贾某也向玉泉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证实了任占平的说法。
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孙美丽夫妇与刘女士双方虽然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但是根据客观实际和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孙美丽夫妇交付全部房款,并且房产证已作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从情理及道理上都不可能再等两年收回房屋。另外,该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公司服务买卖的,所以中介公司及中介人的证明和证言是属实的。
2011年8月11日,玉泉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照我国相关规定,判决刘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房屋,并赔偿房屋租赁损失费4200元。刘女士不服判决,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刘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任占平房屋,并赔偿任占平房屋租赁损失费2100元。
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1月10日,孙美丽夫妇向玉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特木尔说:“孙美丽夫妇申请强制执行后,我们通知刘女士3次,要求其交付房屋,并与其所属单位的相关领导进行协调,但是没有任何效果。”3月7日10时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10多名执行员来到房屋现场进行强制执行。专业人员将门锁打开后,执行员对房屋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并对现场进行录像,在玉泉区政法委、玉泉区人大、玉泉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派出所10多名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将房屋钥匙正式交付到孙美丽手中。
那一刻,站在门口的孙美丽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放声大哭……
记者看到,这是一套3室1厅的房子,整个房子看起来有点怪,其中两个卧室和客厅的大面积墙面都被砌上了深色的大理石地板,卫生间和厨房也一片狼藉。见状,孙美丽情绪非常激动,说:“墙上的砖和部分地板都被换过,抽油烟机和热水器也不是以前的,房子整个都变样了。”
对此,执行员告诉记者,如果房屋与孙美丽购买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出入,孙美丽可以另行起诉。(记者 杨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