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内蒙古红十字会了解到,自治区红十字会和卫生厅联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地区共有四家医院被批准可以开展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赤峰市医院。
据了解,2011年7月,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卫生部批准,我区列入了全国第二批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省(区)。截至2012年2月29日,已开展器官捐献动员4例,并于1月29日实现首例器官捐献,捐献肝脏1个、肾脏2个。
方案中对人体器官捐献含义给出明确定义,即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撤销该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的人体器官捐献;二是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人体器官捐献。市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市级红十字会。
捐献流程包括:器官捐献流程、器官获取流程、器官分配流程、遗体处理流程、困难救助流程、缅怀纪念流程。方案中还明确,要积极落实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启动经费,采取“政府投一点、医院支持一点、社会募集一点、受益者拿出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适时建立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困难救助、缅怀纪念、表彰奖励、机构运行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记者甄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