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在内蒙古召开两会之时,每位参会者都收到了一本由内蒙古社科院主编的《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
据了解,该书是内蒙古唯一专门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每年一册的应用对策专著。作者主要以社科院专家、学者,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党政部门领导和一线专业人士为主。
该书内容分为综合篇、经济篇和社会篇,力图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为盟市、旗县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从而起到参谋和咨询作用。
近日,本报记者就蓝皮书内容对相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农牧民收入结构与国家正相反
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9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5530元,比例扩大到了3.2:1
图雅是内蒙古社科院牧区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她在蓝皮书中写了一篇《内蒙古农牧民收入状况分析及对策建议》。文章分析,内蒙古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87年的126元增长到2010年的5222元,牧民人均纯收入则由188元增长到7851元。
“牧民的人均纯收入高,并不代表牧民就挣得多。草场周期性长、自然灾害、交通不便利,这些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因素,使牧民最终剩下的钱要远远少于人均纯收入。”图雅说。
据了解,农牧民纯收入结构是由四大部分组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农牧业等第一产业的收入以及家庭经营的二三产业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租金、投资理财等)和转移性收入(养老金、退休金及国家政策补贴等)。
图雅介绍,家庭经营收入是农牧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其中牧民收入单一性更加明显,主体是牧业收入。
随着工业的发展,2005年以来,内蒙古农牧民的家庭经营性收入比重在不断下降,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比重在逐渐增加,牧民的工资性比重则在波动中小幅增长。
“即便如此,内蒙古农牧民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仍然过高,工资性收入过低,总体收入水平略低于全国。”图雅说。
文章分析,从2009年收入结构比较看,内蒙古与国家正好相反。全国工资性收入高,家庭经营收入低,财产性收入高,转移性收入低;而内蒙古是工资性收入低,家庭经营收入高,财产性收入低,转移性收入高。
统计显示,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400元,城乡相差比例为1.7:1,随后逐年加大,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9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5530元,比例扩大到3.2:1。
“农牧民收入结构不一定非要向国家看齐,内蒙古可以有自己的特色。目前,农牧民的收入年均增长已经有赶上城镇居民的趋势。”图雅说,已经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规划,要求农牧民收入年均增长12%的政策,能够使农牧民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虽然农牧民的收入年均增长在逐年提高,但由于农牧民的收入基数低,与城镇居民收入仍然存在差距,要赶上还需要很长时间。”图雅说。
图雅建议,应采取措施尽量延伸畜牧业产业链条,加快周转,带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
“农牧民根据形势发展,正在调整农牧业内部结构,向着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但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还需要间接技术指导和支持,不可过多地直接干预,折损生产积极性。”图雅说。
城镇居民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内蒙古工资性收入水平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从2005年~2010年间都保持在1000元左右
“内蒙古西部城镇居民收入整体高于东部地区,主要是因为各盟市经济发展条件和发展水平有差异。”蓝皮书介绍。
2010年,内蒙古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包头市,达到25862元,比最低的兴安盟高1.23倍。
分析调查到的数据,内蒙古城镇居民收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工资性收入仍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体,但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而且内蒙古工资性收入水平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从2005年~2010年间都保持在1000元左右。
经营性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内蒙古从事个体经营者的人数由2005年的60.2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04.5万人。
在内蒙古,财产性收入比重偏小且比重偏低,高低收入户财产性收入差距明显。据自治区调查总队住户调查资料显示:2008年内蒙古城镇住户20%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达1419.78元,20%低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81.54元,两者相差1338.24元。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尽管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但呈上升趋势,对总收入的贡献度呈上升趋势。
就内蒙古自身来看,最高收入人群与最低收入人群的差距呈扩大化趋势。2009年内蒙古城镇居民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595.27元,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579.71元,二者对比为7.81:1,比2005年的7.4:1有所扩大。
在探讨采取哪些对策措施时,文章提到,除了调整分配结构,提高劳动者报酬等,内蒙古可以借鉴上海市的做法,推出“以房养老”的“倒按揭”业务,即老年居民在退休时将房屋抵押给商业银行,由银行根据房产的价值向投资者每月发放养老金,投资者过世后银行将房产的残值作为遗产向继承人清偿,通过财产性收入解决养老金问题。
需重新调整利益格局
2011年内蒙古的信访数量在全国由前5位退出前10位
“养老、医疗、教育、农民工、环境污染、拆迁等问题都是社会管理的重点。”近年来,社会管理问题备受关注,内蒙古社科院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员陈红宇就完善内蒙古社会管理机制进行了研究分析。
“内蒙古在社会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目前来看存在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的现状,容易引发问题。”陈红宇对《北方周末报》说。
陈红宇介绍,内蒙古启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扩大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的覆盖范围,以及各盟市实施的一些机制,都有助于社会管理,减少了信访量。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2011年内蒙古的信访数量在全国由前5位退出前10位。
“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各种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过程。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要综合发展。”陈红宇介绍说。
据分析,在内蒙古,影响社会管理的主要因素包括个别管理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不作为以及资金短缺等。
比如,仅2010年,内蒙古草原违法案件就有17553起,位于全国首位,占全国发案总量的85.8%。
“在云南、新疆等地也有众多草场,但内蒙古发案最多,这就要求我们反思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
“除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转变政府管理理念,还要改革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改革、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等。”陈红宇说,还要将社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经济立法多,民生立法少
关于工人工资增长、职业福利等基本权利仍缺少具体的制度设计
内蒙古社科院政治学与法学研究所朱檬、舒顺华所做的课题是“民生立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他们建议内蒙古要加大民生立法的研究力度。
纵观近年来民生方面的立法发现,其短板不仅仅体现在立法的数量,还体现在立法中属于管理的法多,控权法、监督立法少;经济立法多,社会保障立法少;有助于经济开发的立法多,而注重民生、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少。
“2011年审议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反映的是民生问题,而且还很细化。细化是民生立法接下来应该努力的方向。”舒顺华对《北方周末报》说。
朱檬介绍,地方民生立法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作为民生之本的就业领域,中央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日渐完善,但关于工人工资增长、职业福利等基本权利仍缺少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地方立法通过实施细则和措施办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次,在地方立法中,针对住房、医疗等民生保障的立法欠缺,应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成为关注的重点。(记者 董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