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珠海一市民向媒体投诉,孩子所就读的学校门口旁的一家狗肉店几乎每天早晨都上演“街头杀狗”,家长看到都害怕,何况是小学生。(3月15日《珠江晚报》)
饭店以“活杀现做”为卖点,当众活驴,如此野蛮做法着实令人难以接受。事实上,在很多国家,虐待动物是要入罪的,更别说以活杀动物为卖点。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虽然滞后于他国,但近年来也有所进步。例如2010年9月,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完成,并正式公示征集意见,反响相当强烈。项目组专家甚至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增设“虐待动物罪”、“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和“遗弃动物罪”专条,试图用法治来推进社会道德的建设。可见,动物保护应由道德层面上升到法治层面,已成共识。
当然,该饭店此举动,伤害的不仅是“动物福利”,还污染了公众视线,影响了公众情绪,尤其是那些小孩,亲眼见到如此血腥场面,不啻于看到限级“恐怖片”。基于此,活杀行为有必要予以约束。
都知道,屠宰检疫要求很高,宰前宰后都要检疫,合格的肉制品方能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屠宰、出售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饭馆应当在屠宰活狗前6个小时,向当地动检部门申报检疫,由动检部门安排检疫人员到现场对其进行屠宰检疫。否则,应该受到处罚。
从现实来看,该饭店当街杀狗的现杀现卖举动显然缺少宰后检疫这一关,那么处于监督地位的检疫部门有必要把这一关给饭店强行补上,试想,当宰后需要严格的检疫,现杀现卖的局面无形被打破,这样还可以引导消费者:现杀现卖可能存在卫生问题,既然反正也得检疫,何不等待检疫合格之后呢?如此一来,当众活杀将渐失市场。(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