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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36岁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讨要生活费
内蒙古新闻网  12-03-19 10:4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近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是一位36岁的女子,她将年迈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

  据了解,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仔细查阅了案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初步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系父女关系,陈某某现年36岁,陈某已年近70岁。陈某与陈某某的母亲在20多年前离婚,离婚后,陈某某跟随母亲生活,陈某再婚重新建立了家庭。陈某某长大后结婚成家,并育有一子。在此期间,陈某某及其母亲与陈某时有矛盾,父女关系也变得极为生疏。2009年,陈某某因生活琐事与丈夫离婚,孩子由其抚养。离婚后的陈某某因多种原因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略有好转,但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靠吃低保和母亲及亲属的接济生活。因前夫下落不明,陈某某还要抚养孩子,所以生活陷入了困境。面对生活上的窘境,陈某某想起了曾是公务员的父亲(已退休),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万般无奈之下,以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为由,她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

  被告陈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多次到法院称原告陈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经多方治疗已经治愈,有劳动能力,况且作为父亲平时对女儿也多有接济,并为陈某某多次支付了医疗费用。陈某认为自己也年逾古稀,疾病缠身,无力再给付原告生活费。

  法庭在做双方调解工作无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被告陈某提出对原告陈某某是否有精神疾病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异地鉴定。案件至此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主审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依靠鉴定结论依法机械下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还有可能导致父女关系进一步恶化。鉴于此,法官分别找原、被告及双方的代理人、家人做工作,以法律为基础,从亲情、感情的层面出发,从为人父、为人女的角度到各自家庭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次做工作,被告陈某认识到了原告现实存在的困难,做父亲的应该在女儿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原告陈某某也意识到父亲已年老体弱,且又有了新的家庭,按说正是需要儿女孝顺的时候,自己却还要老父亲伸出援手,虽属无奈但也着实令人惭愧。

  调解过程中,双方还对以往生活中的隔阂和矛盾进行了解释。原告陈某某表示在自己有劳动能力时,一定会好好报答父亲的养育之恩,被告陈某同意每月给付女儿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帮其渡过难关。至此,一场背景复杂、积怨已久的家庭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红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建华:尊老爱幼、扶危济贫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抚养子女、子女孝敬父母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本案中,原告理应孝敬父母抚养子女,却丧失了劳动能力,使生活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具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应主动履行帮扶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年近古稀的父亲在法官调解时能够不计前嫌,继续为女儿承担一定的生活费用,虽然是在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弘扬了社会正气。(记者 周建军)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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