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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热水器酿祸 店家赔偿1.6万元
 

  赤峰市喀喇沁旗李虎(化名)购买的太阳能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起火,李虎救火时不慎从房上掉下摔伤。在与商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虎起诉至法院。3月19日,法院依法判决经销商刘明(化名)赔偿李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2010年,李虎在刘明的太阳能商店购买太阳能热水器1台,并由刘明安装在李家房顶上。在使用过程中,热水器曾出现问题,李虎多次要求刘明维修,刘明都未及时进行维修。2011年11月,热水器突然起火。李虎在灭火过程中,不慎从房上掉下摔伤,住院治疗53天。

  事故发生后,李虎及时通知了刘明,刘明曾到事发现场查验并去医院看望过李虎。后双方就赔偿事项交涉未果,李虎以刘明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又不提供售后服务和指导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明所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发生故障后,刘明未能及时修理和维护,致使太阳能热水器起火,原告在灭火过程中不慎摔伤,因此,被告刘明负有一定责任。 (郭彦阁)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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