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赤峰红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既非风烛残年的老人,也不是幼小无知的孩童,而是一位36岁的成年女子,正是她将其年迈的老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陈某系父女关系,陈女士现年36岁,陈某已年近70岁。20多年前陈某离婚,陈女士跟母亲生活,陈某再婚。陈女士长大后结婚成家并育有一子。2009年,陈女士与丈夫离婚,孩子由其抚养。离婚后的陈女士因多种原因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略有好转,但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靠低保和母亲及亲属的接济生活,因前夫下落不明,陈女士还要抚养孩子,所以生活陷入困境。面对生活上的窘境,陈女士以自己没有劳动能力为由,一纸诉状将父亲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生活费。
陈某称原告陈女士虽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多方治疗已经治愈,有劳动能力,况且作为父亲平时对女儿也多有接济,并为女儿多次支付医疗费。陈某现在的妻子也到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给付陈女士生活费。
庭审时,被告陈某提出对原告陈女士是否有精神疾病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要求异地鉴定,案件至此无法继续审理下去。
承办法官没有立即进行委托鉴定,分别找原、被告及双方的代理人、家人做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还对以往生活中的隔阂和矛盾进行了解释,原告陈女士表示在自己有劳动能力时一定好好报答父亲的养育之恩,同时表示不会再去扰乱父亲的生活。至此,被告陈某同意每月给付原告陈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帮其渡过难关,双方关于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场背景复杂、积怨已久的家庭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记者 陈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