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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曹某通过劳动仲裁获赔偿
内蒙古新闻网  12-05-04 10:0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从乌兰察布市到包头市打工的农民工曹明旺在获得肇事司机的部分赔偿后,又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工伤赔偿9万余元。

  上班途中遇车祸

  2010年12月11日8时许,曹明旺骑电动自行车去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上班途中,被一辆机动车撞伤。事故发生后,曹明旺被送到内蒙古一机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左锁骨骨折、左侧第9肋骨骨折、左耳周围性损害。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曹明旺治疗出院后找到肇事司机,经协商,肇事司机赔偿曹明旺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共计3.8万元,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申请工伤认定

  拿到肇事司机的赔偿款后,曹明旺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作为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对自己的赔偿责任。2011年6月10日,曹明旺向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8月2日,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人社工伤认字第(65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曹明旺于2010年12月11日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曹明旺是因工受伤。对此,用人单位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既未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可了曹明旺系工伤。

  构成八级伤残

  2011年9月8日,曹明旺又向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工伤伤残等级进行鉴定。11月16日,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包劳鉴工字403号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经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曹明旺致残部位、功能障碍、医疗生活依赖等进行鉴定,确认曹明旺致残程度为八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曹明旺所在单位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认可了曹明旺的致残程度已构成八级。

  仲裁获得赔偿

  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书后,曹明旺于2011年12月29日向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伤残等级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2094.54元。受理此案的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在答辩中辩称:对于申请人曹明旺的部分请求不予认可。曹明旺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应获得多重赔偿。

  今年4月27日,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并下达了包劳仲裁字(2012)第4号仲裁裁决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4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诉人发生伤残事故,已经法定机构认定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因申诉人已获交通事故赔付38000元,故被诉人应为申诉人支付工伤待遇应扣除该款项。

  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如下:一、被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应为申诉人曹明旺支付各项待遇共计128869.05元,减去交通事故已赔付38000元,故被诉人还应为申诉人补差支付90869.0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结清。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申诉人曹明旺与被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内蒙古一机集团路通弹簧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诉人曹明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三、驳回申诉人曹明旺的其他仲裁请求。(记者  高瑞峰)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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