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武川县的马某认识了金某,之后经常主动与金某联系,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好。10月29日,金某通过马某以8.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金某因左腿骨折无法驾驶,就雇用了马某,每天接送他上下班。11月16日,马某以给该车上户为由,从金某处骗走了该车所有手续及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当日办理完上户手续后,马某将该车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并将大部分卖车款用于个人消费。金某向马某多次要车无果后,向警方报了案。随后,马某被警方抓获。
5月10日,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尹良华:本案的焦点是马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首先,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诈骗罪表现为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本案中,金某将桑塔纳轿车及该车的所有手续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马某,让马某给车上户并不是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本案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其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马某将他人的桑塔纳轿车私自处置,获得赃款7.5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可以认定其明显具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动机,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须以交付为要件。因此,本案中,马某基于司机的身份取得桑塔纳轿车,就是一种合法占有该车的行为,后来拒不交还车辆且私自出售的行为,属于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转变。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记者袁耀娟 实习生卢兆鑫 通讯员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