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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民警执行公务抢走枪支刘某获刑10年
内蒙古新闻网  12-08-21 17:4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2010年6月,通辽市科左后旗的刘某某因打架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但由于当时正值农忙季节,拘留被暂缓执行。同年12月15日下午,王某(已判刑)同妻子刘某、连襟黄某(已判刑)到刘某某家串门时,正碰到两位民警准备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得知民警的来意后,王某、黄某上前撕扯两位民警,导致一位民警右手受伤,而刘某某则趁机逃跑。在撕扯的过程中,刘某抢走了受伤民警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另一位民警上前制止被打伤。

  案发当日,刘某通过哥哥把手枪送到了科左后旗公安局,她畏罪潜逃。2011年12月1日,刘某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棋盘井镇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法官特木乐:本案中,刘某以抢夺军警人员枪支的手段妨害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刑法上讲的抢夺枪支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犯。那么,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呢?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处罚原则为在犯罪行为所触犯各罪名中,应从一重罪处罚。刑法上规定抢夺枪支罪重于妨害公务罪,因此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军警人员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严重,以抢夺枪支罪论处为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的规定,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上诉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的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记者辛一 实习记者萨仁其木格 通讯员史志明)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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