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就一对表兄妹结为夫妻的婚姻案件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乌某和巴某的母亲是亲姐妹,为了亲上加亲,经两家父母撮合,2007年12月,乌某与巴某结为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都没有向民政部门如实告知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因此民政部门也就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今年4月,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孩儿。在此后的生活中,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他们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乌某和巴某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乌某与巴某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判员包慧敏:宣告婚姻无效是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认定为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乌某与巴某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记者 辛 一 通讯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