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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圆满完成
 

  二、先行试点,为国家文物普查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2006年初,国家文物局先期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试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与河南省、浙江省宁波市被指定为国家试点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在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了专门的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编制了《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试点方案(试行)》,制定了普查登记表,选定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和阿拉善盟作为自治区的普查试点单位。2006年2月底至3月初,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组织举办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学员培训班”,培训试点三盟市及所辖旗县文化局、文物管理所、博物馆等单位业务人员共50余名。具体普查工作以旗县为单位展开,试点三盟市共辖24个旗县,除呼和浩特市市辖四区的普查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文物管理处承担外,其他各旗县都独立开展工作,共组建了21支普查队,每个普查队一般有队员4B5人。普查期间,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设立了专门的“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巡回指导组”,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地对各旗县普查队的普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督查,对提高普查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06年11月初,各试点单位的田野调查工作暂告结束。在近7个月的调查中,试点三盟市共动用人力约2万人次,普查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点3841处,其中复查2068处,新发现1773处。与第二次文物普查相比,文物点数量将近翻了一番,试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尤为重要的是,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普查登记表在田野调查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为全国统一的普查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内蒙古自治区普查试点工作的成果与经验,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相关领导和专家的肯定。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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