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圆满完成,全区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数量将近翻了一番
2007年4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同年6月自治区政府转发了国务院通知,并成立了以主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级13个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普查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自治区“三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此外,在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新设立了自治区“三普”项目办公室,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业务指导等具体事宜。各盟市、旗县政府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陆续成立了本级的普查领导机构。
自2007年5月以来,从国家层面,到自治区、盟市、旗县,逐级举办了各有针对性的普查培训,其中自治区普查办培训全区业务干部230名。参照试点普查的成功经验,正式开展的普查工作也采取了各旗县独立组队的形式,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全区12个盟市、101个旗县共组建了98支普查队,前后参加普查工作的普查队员达600余人之多。
在普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从国家到自治区、盟市、旗县的各级政府,均安排了数额不等的普查经费,总计投人普查经费6300余万元。考虑到我区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等实际困难,自治区政府划拨专项经费,为各普查队均配发了一辆普查专用越野车,这从全国来讲,都是绝无仅有的。在各级政府和文化文物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及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密切配合下,98支普查队的600余名一线普查队员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跋山涉水,走遍了全区817个乡、镇、苏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所辖全部行政村,终于在2009年12月底按时完成了全区118.3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野外文物调查任务,全境普查完成率为100%。
2009年11月中旬至2010年4月底,自治区普查办组织专家对全区101个普查单元的实地文物调查工作作了全面的检查验收。2010年9月,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数据接收组、验收专家组先后对全区“三普”电子数据和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整体工作进行了验收。通过这些验收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普查数据的质量。在接受国家验收的同时,自治区“三普”领导小组、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于2010年9月6日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日”,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68个先进集体和183名先进个人进行了专门的表彰,公布了自治区专家评选出的全区“三普”二十大新发现,并在内蒙古博物院举办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图片展”。
2011年9月15日,国务院“三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文物普查函【2011】1564号)自治区普查办、自治区文物局:
“你区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1099处(古遗址15240处;古墓葬3160处;古建筑452处;石窟寺及石刻47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759处;其他16处)。其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1482处,复查不可移动文物9617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1099处。”全区在“三普”中调查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总量,较“二普”将近翻了一番。
国务院“三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函,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普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此后,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普查办陆续开展了整理普查档案、编写普查工作报告、编制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出版普查成果、保护新发现文物等普查的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