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乌海市民政部门获悉,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1887号)要求,乌海市将为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补贴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此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区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补贴发放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每人303元;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每人152元。补贴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共7个月。
据了解,乌海市此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人数22308人,需补贴资金674.77万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21543人,共需资金652.75万元。自治区补助246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匹配406.75万元。农区五保供养对象74名,共需资金11248元,自治区补助3000元,市、区两级财政匹配8248元。重点优抚对象495人,共需资金15万元,自治区补助4.5万元,市、区财政匹配10.5万元。城市“三无”人员89名,共需资金26967元。自治区补助0.8万元,需市、区两级财政匹配18967元。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107名,共需资金32421元。自治区补助0.8万元,需市、区两级财政匹配24421元。
自治区共下达乌海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资金252.4万元,乌海市市、区两级财政匹配422.37万元;除自治区补助外,剩余所需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比例安排列支,并于10月份一次性发放,此项工作于10月底前全部完成。 (记者永强 张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