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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事宜发生口角立交桥下杀两人 凶手昨被执行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12-12-26 15:54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晨报 
 

  赵拴柱与其妻子王雪峰在呼市鼓楼立交桥下因离婚事宜发生口角,便将妻子及与妻子随同的崔某某一起杀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昨日将罪犯赵拴柱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赵拴柱,男,汉族,37岁,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人,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代州营村,系农民。

  2003年,赵拴柱与王雪峰结婚,婚后王雪峰多次向丈夫赵拴柱提出离婚,赵拴柱都不愿离婚,因而夫妻双方感情不和。

  2010年9月1日10时许,罪犯赵拴柱与其妻子王雪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鼓楼立交桥十字路口西北角的马路上因离婚事宜发生口角,之后与随同王雪峰一起来的崔某某发生厮打。

  赵拴柱拿出事先购买的尖刀多次捅刺崔某某和王雪峰,致二人当场死亡。王雪峰被捅刺创口26处,因锐器刺捅胸部致双侧肺叶及胸主动脉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崔某某被捅刺创口17处,因锐器刺捅颈总动脉及胸部致颈总动脉及肺叶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赵拴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拴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赵拴柱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核准罪犯赵拴柱死刑。(记者鲁蒙海)

[责任编辑 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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