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内蒙古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并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与此同时,自治区还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积极指导用工单位确定“三性岗位”用工,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平稳过渡,依照市场规则,优胜劣汰,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自行组合,规范有序地发展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据了解,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要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新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文/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