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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内蒙古低保对象保障期最长为1年
内蒙古新闻网  13-02-22 09:1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从2013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除“三无人员”和需要长期救助的人员外,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期最长为1年,保障时间到期之后,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报告情况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情况重新确定保障资格。

  据了解,今年6月底前,内蒙古将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形成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3项条件缺一不可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解决好“富人吃低保”的问题。严格规范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形成救助准入的完整链条和程序严谨、真实准确的规范体系,解决好低保审批随意性较大、把关不严的问题。全面建立盟市、旗县区民政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证券、房产、交通等行业之间的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机制,健全财产申报的承诺制和财产核查的授权制,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解决好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难的问题。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工作到今年底前结束,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经济情况实行即时核对。到今年底,全区40%的地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年年底前实现全区覆盖。

  同时,内蒙古还将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主动定期报告和组织定期跟踪的管理机制,解决好低保“进保容易出保难”等问题。(记者 候利珍)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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