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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典型维权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3-03-07 10:1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案例六:

  手机质量差退货遇难题

  维权:运营商退还购机款6110元

  包头消费者王小姐于2012年2月7日以“交话费送手机”的方式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共花费6110元。营业员要求王小姐当场激活手机,操作时她发现手机无法激活,于是营业员为王小姐更换了一部新手机,但没有重新开具购机发票,只是将原发票上的手机串号手工改写为新换手机的串号,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当晚,新换的手机就出现触摸屏失灵、频繁死机的故障。2月8日,王小姐要求换货,营业员请她找苹果手机售后处理,苹果售后拆机检查后承认手机有硬件问题,需要返厂处理。但直到2月14日也未返厂,并通知王小姐手机发票有问题,厂家不予解决。王小姐要求营业员重新开具发票,销售商答复:退机是售后的事,卖场没法解决。王小姐花6000多买的手机,一天也没用上,像皮球一样被推来推去,她感到很气愤,眼看就要过了法定退货日期,着急的王小姐到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之规定,包头消费者协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首先要求运营商按照手机的串号重新出具正规发票,其次要求苹果手机售后出具该手机有性能故障书面材料,最终运营商据此为消费者退还购机款6110元。

  案例七:

  赠品质量差消费者受伤害

  维权:经营者赔偿医药费1000元

  包头消费者任先生购买沙发时经营者赠送了一个电热水壶,这个电热水壶是“三无”产品,但当时任先生没有检查。晚上,任先生用电热水壶烧水准备泡脚,在倒开水时,电热水壶手柄脱落,洒出的开水将他的脚烫伤,并起了大面积的水泡导致无法行走。他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但经营者一直不予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为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投诉案件中,电热水壶虽然是赠品,但经营者同样有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经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赔偿了医药费1000元,并携带营养品到消费者家中进行了慰问。

  案例八:

  开发商以“认购书”套消费者

  维权:开发商退还定金20000元

  消费者孙女士看中了包头市东河区保利罗兰香谷的楼盘,交付定金2万元,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若消费者不能购房定金不予退还。后消费者得知该楼盘是经济适用房,按照《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但孙女士自身并不具备这些条件,遂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此外,孙女士还发现该楼盘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在退房过程中,孙女士遇到了麻烦,开发商声称:在孙女士看房时,售楼人员已经告知此楼盘为经济适用房,对于不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一事孙女士应自己承担责任;且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明确约定定金不退,故对于孙女士的要求不予支持。无奈之下,孙女士向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开发商确实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开发商称该楼盘已由市房管局开通了绿色通道,可以先售楼。就此问题,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向市房管局监察支队进行了查询,得知该楼盘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市房管局也未给其开通过绿色通道,属于非法销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据此,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对此案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开发商向消费者退还定金20000元。

  案例九:

  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维权:保险公司退还本金及利息分红

  2009年9月,消费者徐大爷到银行存款,银行大厅的业务员向他推荐“存款送保险”业务,他信以为真,办理了相关业务(存期为5年,每年存1万元,待存满5年后,再存5年,可获得本金加分红共1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对他进行了回访,但他以为是存款赠送的保险,所以没有退保。2012年4月,他急需要用钱,去银行取钱时才得知之前存的3万元根本就不是“存款送保险”,而是购买了一份保险。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退保无果的情况下,2012年4月6日他到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银行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购买的是保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这种行为使消费者在财产上蒙受了一定的损失,银行或保险公司应当对消费者做出赔偿。

  在包头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最终保险公司为消费者退还了本金30000元及两年零七个月的利息分红2000元。

  案例十:

  订购家具与实物不符

  维权:经营者退还差价

  2012年12月23日,一名蒙古国消费者在二连浩特市盛通家具城内某家具店定购了一套三开门书柜,回国取货时发现为两开门,与所订书柜不符。消费者称,两种家具差价500元,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但经营者不予退还。随即消费者于2012年3月9日通过蒙古国领事馆进行投诉。

  3月24日,蒙古国驻二连领事馆根据二连浩特市消费者协会与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消费者协会签订的《消费维权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外事处联系二连消费者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二连市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即刻展开调查。

  工作人员经详细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经营者同意退还蒙古国消费者差价,并通过大使馆将500元差价转交蒙古国消费者。此次涉外消费纠纷在外事部门的监督下,双方履行了接收和回复登记手续,一起跨国消费纠纷案在消协和蒙古国驻二连领事馆的合作下成功处理解决。(记者 刘欣荣)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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