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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3-03-07 15:2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四】

  房屋装修多项不合格

  呼和浩特市的消费者王先生于2011年7月与一装修公司签订了总价值为6.4万元的装修合同。等到年底装修完毕交工时,王先生发现装修存在许多瑕疵,木柜出现裂纹、墙面不平整、部分墙砖脱落等问题。他多次找到该装修公司,要求给他重新装修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了装修公司的拒绝。他于2012年4月2日到呼和浩特市消协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而装修公司却认为,出现此类状况是因为墙面和地面的基础不好而引起的,拒不承担责任,消协委托呼和浩特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屋装修多项不合格。至此,该装修公司不得不承认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该装修公司要赔偿消费者2万元。

  【案例五】

  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退货遭拒

  包头消费者王女士于2012年2月7日以“交话费送手机”的方式购置了一部苹果手机,花费6110元。营业员要求王女士当场激活手机,在操作时她发现手机无法激活,于是营业员为王女士更换了一部新手机。但营业员并没有给王女士重新开具购机发票,而是将原发票上的手机串号手工改写为新换手机的串号,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当晚,新换的手机就出现了触摸屏失灵、频繁死机等故障。2月8日,王女士要求换货,营业员却让她找售后服务商处理此事,售后服务商拆机检查后承认手机存在硬件问题,称需要返厂维修。可是直到2月14日,手机也未返厂,售后服务商还告知王女士手机发票有问题,厂家不予解决。王女士要求销售商为她重新开具发票,而销售商却答复:退机是售后的事,卖场没法解决。王小姐十分气愤,眼看就过了法定退货日期,她便来到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货。

  包头消费者协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如要求退货时,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全额退款的规定。首先要求销售商按照手机的串号重新出具正规发票,其次要求苹果手机售后服务商出具该手机有性能故障书面材料,最终销售商据此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机手续。

  【案例六】

  开发商以认购书套住消费者

  消费者孙女士看中了包头市东河区保利罗兰香谷的楼盘,并交付定金两万元,还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开发商将不予退还定金。后来,孙女士得知该楼盘为经济适用房,按照《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孙女士自身并不具备这些条件,于是她提出向开发商索要两万元定金的要求。此外,孙女士还发现该楼盘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在退房过程中,孙女士遇到了麻烦,开发商声称,在孙女士看房时,售楼人员已经告知此楼盘为经济适用房,对于孙女士不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一事应当由她自己承担责任;且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明确约定定金不退。无奈之下,孙女士向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开发商确实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开发商称该楼盘已由包头市房管局开通了绿色通道,可以先售楼。就此问题,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向包头市房管局监察支队进行了查询,得知该楼盘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包头市房管局也未给其开通过绿色通道,属于非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据此,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对此案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开发商给消费者退还定金两万元。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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