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开发商以认购书套住消费者
消费者孙女士看中了包头市东河区保利罗兰香谷的楼盘,并交付定金两万元,还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开发商将不予退还定金。后来,孙女士得知该楼盘为经济适用房,按照《包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孙女士自身并不具备这些条件,于是她提出向开发商索要两万元定金的要求。此外,孙女士还发现该楼盘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在退房过程中,孙女士遇到了麻烦,开发商声称,在孙女士看房时,售楼人员已经告知此楼盘为经济适用房,对于孙女士不能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一事应当由她自己承担责任;且双方已经签订了认购书,明确约定定金不退。无奈之下,孙女士向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开发商确实没有《预售房许可证》,但开发商称该楼盘已由包头市房管局开通了绿色通道,可以先售楼。就此问题,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向包头市房管局监察支队进行了查询,得知该楼盘没有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包头市房管局也未给其开通过绿色通道,属于非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据此,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对此案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开发商给消费者退还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