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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内蒙古新闻网  13-03-07 15:26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七】

  包裹丢失邮局赔偿

  包头消费者张女士于2012年5月23日通过邮局邮寄了一部全新的三星手机,目的地是张家口,保价4000元。5月30日,收件人当着邮局工作人员的面打开包裹,里面只有一块手机电池。经当地邮局工作人员查证,该包裹到达张家口时的重量与包裹寄出时的重量不一致。张女士找到邮局要求赔偿,但邮局工作人员以不能确认当时张女士是否在包裹内放置手机为由拒绝赔偿。2012年6月12日,张女士到包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邮局在为消费者提供邮寄服务时应保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消费者为手机进行了保价,邮局应该按照消费者的保价金额进行赔偿。经包头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最终邮局为张女士赔偿4000元。

  【案例八】

  混凝土掉落伤人开发商承担责任

  2012年2月21日10时许,家住阿拉善盟阿左旗绿色之光小区的郭某(伤者)被自家卧室阳台上方突然坠落的混凝土块砸伤,随后郭某的父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郭某头部轻微创伤,右足第五趾骨骨折,需住院进行手术缝合。2012年2月22日11时,伤者父亲找到了绿色之光小区的开发商说明此事故,开发商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2012年2月22日12时左右,医院主治医生告诉郭某家属立即为郭某转院,郭某右足第五趾有截趾的可能。随后郭某被转往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手足专科进行第二次救治。伤者父母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此事,开发商和工程建筑队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某家人到阿拉善盟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提出了赔偿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阿拉善盟消协迅速到现场了解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对所出售的商品房负责,并对房屋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阿拉善盟消协组织郭某与开发商协商,并说明了有关情况,讲解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郭某65000元整。

  【案例九】

  订购家具与实物不符

  2011年12月23日,一名蒙古国消费者在二连浩特市盛通家具城内某家具店定购了一套三开门书柜,回国取货时发现书柜变成了两开门,与所订书柜不符。消费者称,两种家具差价500元,要求经营者退还差价,但是经营者不予退还。随即消费者于2012年3月9日通过蒙古国领事馆进行投诉。3月24日,蒙古国驻二连领事馆根据二连浩特市消费者协会与蒙古国乌兰巴托市消费者协会签订的《消费维权合作框架协议》,通过外事处联系二连消费者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二连市消费者协会高度重视,即刻展开调查。工作人员经详细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经营者同意退还蒙古国消费者差价,并通过大使馆将500元差价转交蒙古国消费者。此次涉外消费纠纷在外事部门的监督下,双方履行了接收和回复登记手续,一起跨国消费纠纷案在消协和蒙古国驻二连领事馆的合作下成功处理解决。(记者廖志坚)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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