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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诉内蒙古一电业局书记开车撞人 官方回应
内蒙古新闻网  13-05-15 09:26 打印本页 来源: 人民网-地方领导  
 

  近日,内蒙古赤峰一网友留言诉其被当地电业局书记兼副局长撞成重伤,对方不理不睬不给解决。

  赤峰市委办公厅就此事责成阿鲁科尔沁旗委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网友反映的交通肇事人系阿鲁科尔沁旗农电局党组书记桑某,伤者是网友的儿子。事故发生后,桑某先后支付网友儿子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万元。因网友的儿子治疗一直未终结,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申请一次性调解此事故。赤峰市委办公厅建议网友可以以网友儿子代理人的身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桑某承担对网友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实习生白雪)

  【网民留言】

  本人在2011年10月24被本地电业局书记兼副局长在早上8点在小区门口开的自己奥迪A6撞成重伤。至今不理不睬不给解决!至今还有药费不给对外声称就是不管!你们也拿我没办法!到哪告都没事!本人至今未愈。现在头痛不吃药根本无法正常生活。现在想去治疗头痛。没有药费。对方却不理不睬。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赤峰市委责成阿鲁科尔沁旗委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您反映的交通肇事人系阿鲁科尔沁旗农电局党组书记桑某,伤者是您的儿子。2011年10月24日,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另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行人您的儿子受伤。事故发生后,阿鲁科尔沁旗交警大队依法出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桑某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在阿鲁科尔沁旗公安交警大队督促下,桑某先后支付您儿子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6万元。因您儿子治疗一直未终结,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申请一次性调解此事故。阿鲁科尔沁旗公安交警大队曾多次主动提出调解此事,但您均未接受。

  鉴于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您可以以儿子代理人的身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桑某承担对您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刘俊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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