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6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建立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实现就业或再就业,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家庭富裕,我区决定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城镇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55周岁,女性18——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均属“渐退帮扶”对象。城镇低保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等待就业和培训期间,应参加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在规定时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民政部门可暂停其家庭低保金的发放或取消其低保待遇。在暂停低保金或取消低保待遇期间,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当地城镇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他低保待遇不变。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家庭渐退帮扶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城镇低保对象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和激励约束机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记者 侯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