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适当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审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批。各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盟市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三)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有关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四)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并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或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能够满足办公需要的,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现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七)各级党政机关要针对上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6类情况,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排查清理,在此基础上,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门别类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