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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办通知:五年内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一)各级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规范办公用房的分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公共资源、减少浪费和苦乐不均。

  (二)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三)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建立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牵头抓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纪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有关具体工作分工另行制定。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部门要从严控编,并为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提供准确的编制资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各类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适用本实施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五)2013年9月20日前,各盟市将落实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落实情况按系统分别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情况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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