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平时考核结果形成和运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形成。平时考核工作由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适时作出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专项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作出如下分类评价及处理意见:
(一)对被考核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
(二)对被考核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种意见;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被考核对象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建立考核档案。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将考核报告送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分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在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应当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结果。
在干部交流任职、提任考察和换届(任期)考察材料中,应当充分体现平时考核评价意见。
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工作中,应当及时办理落实平时考核评价意见。对在平时考核中发现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进行谈话提醒、督促整改;对发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函询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或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平时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定期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形成领导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十条参与平时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开展平时考核工作以及考核失真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