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存在多头监管
李全锁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股市震荡不断、银行利息较低,大量民间资本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而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大量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渠道盲目流向了煤炭和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此外,金融体系尚不健全,信贷需求难以满足,监管机构尚未统一,非法借贷打击不力都成为民间借贷危机集中爆发的直接诱因。
据了解,受国家金融政策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大量中小微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以鄂尔多斯市为例,2010年,各项贷款总额达1562亿元,占全市GDP比重59%,远低于同期全国120%的水平。直接导致的是房地产业、建筑业、煤炭业向民间大举借贷,且利息畸高。
而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呈现出“多头监管”格局,民间借贷类准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分别由金融办、商务厅、工商局、经信委、工信部门等政府机关负责,存在多头监管、监管不力的现象。
应鼓励创办中介机构
民间借贷危机不仅在我区局部地区集中爆发,在江、浙等东南沿海地区也表现得非常突出。调研组走出自治区,深入到浙江、福建两省进行调研,先后和当地法院系统、金融办、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座谈,深入到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听取意见。
“随着调研的一步步深入,我们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乃至危机集中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民间借贷的规制和治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更需要政府的综合治理。”李全锁直言。
就民间借贷,调研组提出了9条综合性治理意见。其中,要加大民间投资鼓励力度,破除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国防科工、公用事业等垄断性行业的种种壁垒,实行政府补贴、健全投资体制、实施税收优惠等政策。要推荐民间借贷组织创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正轨。继续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类准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创办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
这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2012年8月,内蒙古瑞景投资咨询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民间借贷服务平台”。该平台设立在居民区附近,资金拥有者1万元即可登记,资金需求人一般为小商店、理发店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该平台要求贷款方必须提供担保,并设定银行同类贷款4倍以内的合法利率,帮助借贷双方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从中只收取借贷金额0.5%的中介服务费。该平台经营一年多,已经成功促成100多起借贷交易,涉及金额1000多万元,没有发生一起违约行为。
为全国立法提供司法帮助
要加强个人资信管理。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建设个人征信系统,至今已经为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是,征信系统仍未普遍向社会大众提供查询服务,一些资不抵债的债务人仍然凭借过去良好的资信大举借贷。另外,要严谨公务员从事民间借贷。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因此,我们的调研还需要深入探讨。但是,我们的调研不论是对自身的应对,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是对全国人大起草的民间借贷立法,都提供了基础性的论证和帮助。这也是我们这次调研最大的司法意义。”黄凯说,“就在调研组做课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起草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参与制定的人士也频繁和我们联系。我们的课题调研很及时,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帮助。这个草案一旦通过,对全国民间借贷是一个很好的事情。”(文/郝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