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当日,交警队接警后第一时间未出警、也没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疑点重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察右前旗交警大队给出溜车致人死亡的事故认定。溜车能越过路肩溜到人行道上将路上的行人碰撞碾压致死?”近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的谢翔手里拿着乌兰察布市交警支队察右前旗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情绪激动地对本报记者说,“我怀疑察右前旗交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渎职行为。”
溜车致死,认定书遭质疑2月12日下午,谢翔的妻子闫志峰在光明路东侧张国平家门前路肩上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3月10日和3月12日,乌兰察布市交警支队察右前旗交警大队出具2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4年2月12日15时45分许,荆建军酒后驾驶蒙JCU666号东风标致小型轿车沿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山莜面门市部门口时,将车辆逆向停放,荆建军离开车辆后,发生溜车,在停车地点前60米处道路东侧张国平家门前的路肩上将由南向北步行的闫志峰碰撞碾压,事发后荆建军驾驶肇事车辆将闫志峰送往察右前旗医院抢救,随后转至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闫志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荆建军故意遮挡号牌,未报警,且擅自离开医院。
认定书中称,荆建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同时,认定书中还称,荆建军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
“这份认定书中认定,从事故发生→肇事者从车下将受害者强行拽出→将受害者抬到车后座→遮挡车牌→开车去医院→通知急诊医生→将受害者抬上担架→推进急诊室,仅仅3分钟的时间,怎么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完成这么多事?”谢翔告诉《北方周末报》,这不得不让人联想这里面有问题。
谢翔说,东山莜面门市到肇事现场有60米的溜车路线,路上人来人往,岂能让一辆失控的轿车违章而撞人肇事,中途竟然就没有任何阻挡和干扰!他认为,事故认定结论是不成立的。
“根据察右前旗医院监控时间显示,我妻子的入院时间为2月12日15时48分。”谢翔说,有路人证实,肇事司机是从车里下来的,为什么交警还要下溜车致人死亡的定论。
现场勘察,交警被认为有失公平“肇事车辆底盘15cm~18cm,我妻子身高157cm,体重70kg多,穿着较厚的衣服,前胸到后背的高度至少25cm,短时间内怎么容易拽出?”谢说。
事故发生后,旗医院院办武医生想办法联系上闫志峰的家属,此时,谢翔他们才知道妻子已遇难。并于17时47分拨打110、122向察右前旗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张荣普报案,张荣普称他去别的地方出警了,没有人手。无奈之下,谢的亲属又于18时03分直接到交警队报案,18时40分左右,交警大队派人和闫志峰的外甥在旗医院守候并抓捕了将要开车逃跑的荆建军,后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有酒精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