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4月21日《新京报》)
坦率地讲,“驰名商标”被用于广告宣传,都是“顾名思议”惹的祸,“驰名”很容易被字面理解为“著名的”、“消费者广泛知晓”等意味,被误解为产品品质好的认定。不否认,“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作为一项制度出现,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应该看到,这样的制度与消费者的联系相当遥远,消费者没有必要了解,因此,有关“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若非业内人士很难成为一种常识。
商家拿“驰名商标”当噱头,运用的还是这一称谓之下产生的歧义,在申请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拿到一个漂亮的“外包装”,甚至还有的恶意造假,申报“驰名商标”玩“买椟还珠”的游戏。毫无疑问,利用这些歧义,混淆市场视听,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本义,禁止“驰名商标”出现在包装上和用于广告宣传,很有必要,并且客观上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但是,禁止用“驰名商标”当噱头,并无助于消解“驰名”的外在之惑,只要“驰名商标”作为一个称谓类型,它合法地存在,商家真实地拥有,在宣传难以界定的模糊地带,依然可以加以利用。比如,“本商标成功注册为‘驰名商标’”之类的表述,特定的语境下,谁能认定他所言非实?况且,至于一个商标称谓是否属于禁止标识的范围之列,在取得保护认定的语境下,甚至能够成为商家炒作的题材,区区10万元的罚款或许就是相当廉价的“广告费”。
其实,“驰名商标”原本可以不那么销魂的。既然“驰名商标”是立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对特别认定后给予区别于普通商标更严格保护的特殊商标,那么完全可以不以申请的要件,即“知名度”来区分商标类别,按照制度功能命名如“特殊保护商标”、“优先保护商标”等等,是能够彻底消除称谓的歧义,去除市场虚荣的媚惑。
“驰名商标”不妨改个名,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驰名商标”变成“XX商标”,没有了“驰名”之说,不管用于包装标注,还是广告宣传,都将涉嫌虚假广告,不仅有更严厉的违法成本,还将面临商业伦理的约束。这比一味的给制度“打补丁”更有效,更能管长远。(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