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点赞送礼现场失控
国苏电器在首府经营已经近10个年头了,为了扩大知名度,国苏电器两家店在重新装修后推出了集赞送礼活动。活动当天,因为前来领取礼品的微友太多,场面几次失控,两家店面都有被抢及损坏的物品。
5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金川开发区的国苏电器总店,该店赵经理告诉记者:“我们在这次活动前准备得十分充分,共花20余万元准备了2000份礼品。活动当天一大早就有微友在店门口等待,到了9点多,两家店分别有近千人在等待领取礼品。如果按照顺序领取,一天的时间肯定都领完了。可是当我们拿出礼品准备发放的时候,原本排着队的人群忽然蜂拥至领奖台,将我们准备好的3箱礼品抢劫一空。这种情况没有公平可言,为了避免其他恶劣情况发生,我们不得不中止发放礼品。后来我们又想到先发号牌,然后根据号牌领取礼品,可是工作人员拿着号牌一出现就被微友们抢走了。经过辖区派出所民警、新闻媒体及现场的好心微友的维护,场面终于在中午得以控制,我们按照排列顺序将剩余的礼品全部发放完毕。”记者看到,国苏电器集赞有礼的活动,宣传中并没有相关礼品数量的公布,对此,赵经理表示:“这是我们的失误,我们原本想着2000份礼品也够了,可是没想到现场竟然发展成这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苏电器两家店在活动当天共有3台大液晶电视屏幕被划,柜台上摆放着的一些小家电也被微友抢劫一空,两家店共计损失约3万元。
呼和浩特市开发区公安分局金川派出所民警李拥军说:“我们提前就得知国苏电器要在4月27日搞活动,所以早晨一上班,我们几名民警就赶到现场去维持秩序。因为现场的人太多,一些前来领取礼品的群众已经聚集在店内,民警赶到后将店内的群众驱散出店铺,让他们在店外排队领取。中午的时候,民警撤离。当日16时30分许,我们再次接到该店负责人报警称,现场秩序再次混乱。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国苏电器金川店的玻璃门被砸碎,人群冲进店内将店内摆放的电器全部挤倒,民警再次将店内的群众驱散到店外。由于国苏电器没有按照丢失财物报警,所以我们并没有对他们丢失财物的事情立案调查。”
【调查】“点赞群”里探究竟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被朋友拉进微信中一个专门互相点赞的“点赞群”,该群有近百名微友汇聚,这些微友南至广东,北至哈尔滨,哪的人都有。他们在群里互相帮忙点赞获取礼品。在记者加入不到4个小时的时间内,先后有十几名微友要求加记者好友。记者添加他们好友后,他们陆续给记者发来信息,让帮忙在他们的微信圈中点赞,并称如果记者有需要点赞的消息会“火速回复”。
经过记者连续3天的了解,“点赞群”里的微友女士居多,大部分都没有工作,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不同的地点领取礼品。而“点赞群”中的微友全都不约而同的相互点赞,互相惠利。
“点赞群”中的微友“浪漫玫瑰”告诉记者,她是辽宁人,没有工作,全职太太。孩子去幼儿园后她一天都在家没事干,近半年的时间里,她从微信集赞赠送礼品的活动中领到不少东西,大到微波炉,小到水杯、刀叉。只要去得早,大部分商家都会发放礼品的。一些没有标注活动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的集赞活动都是假的,她都不转。
【提醒】法律监管存在空白
针对微信集赞营销这一现象,5月10日,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工商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苏亚铀,她说:“微信集赞这种宣传活动是一种新生事物,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还没有哪一条法律法规注明这种新生事物的违法性,这也属于我国法律的空白区。而这种微信朋友圈集赞的活动大部分都是朋友之间的宣传,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宣传广告,我认为这种活动不属于广告行为,娱乐性多一些。希望广大市民在参与类似活动前一定要认真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樊福龙部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定义: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消费者。可是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广大市民在微信中集赞遭遇到宣传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并不是在因生活需要发生的消费现象,也没有购买、使用商品。所以,此类现象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保护范围,市民在微信中参与点赞活动受骗难以维权,这一现象还有待我国立法进一步完善,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有关人士来讨论这一话题。我认为,这种现象应该属于虚假宣传,应该按照我国计算机网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记者从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区并没有收到微友参与点赞受骗的举报。
据了解,微信团队曾于2013年12月31日在腾讯官网对微信公众号用户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诱导分享行为的公告”,公告中明确指出:反对不正当利用公众号群发消息的功能破坏用户体验的行为,特别是通过群发消息等手段强制或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的营销行为。一旦微信用户遭遇上述行为可以向腾讯官网进行举报。
【说法】微信集赞营销缺少法律依据
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表示,微信是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一个电商平台。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对微信集赞的这种营销模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无法可依。微信集赞并不能对商品信息进行充分的解释和阐述,微友无法通过微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商家在微信平台发布的点赞活动视为“要约”,微信用户转发广告并集满“赞”就属“承诺”,至此可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兑现承诺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微友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若发生问题及时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朋友圈虚假广告监管难度大
微信朋友圈正逐渐成为“生意圈”发布广告、进行推销的重点地带。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共识。当微信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尚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虽然根据《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似乎可将微信广告纳入规范领域,但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微信用户可以与好友分享某品牌的化妆品,也可以在个性签名中介绍某项服务,这时将难以界定其属于微信个人行为还是微信广告行为。
同时,微信广告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广告受众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区域。在法律上确定违法广告的发生地,依次确定相应机关的执法管辖权成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其次,微信广告发布没有设置准入门槛,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下载微信软件,就可以实现群发,追查违法广告的发布源头是监管中的一大难题。而且微信广告发布者随时可以删除其使用无记名电话卡发布的宣传内容,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整条广告的内容,使得追踪广告发布者成为难点。文·摄影/记者陈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