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从2014年6月1日起内蒙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0项、经营性服务收费6项,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2项,2014年临时降低收费标准8项,放开3项。据测算,此次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每年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10亿元人民币。
取消的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土部门:测绘许可证工本费;建设部门:区外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统计部门: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费;公安部门:新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办理户口迁移、户口准移证工本费,公民户籍证明工本费,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医疗费、拘留人员伙食生活费、医疗费、戒毒人员生活、治疗费,非机动车(含电动助力车)牌照费;巴彦淖尔市生态资源补偿保证金(煤炭基金或煤炭资源管理费);部分盟市煤炭管理费(各盟市批复)。
取消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分别为,建设部门: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监审收费,区外勘察、设计资格审查费;交通部门:车辆安全服务费(各盟市批复);商务部门:对出入境人员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自治区发改委对各口岸批复文件),外国人出入境登记卡工本费;技术监督部门:电子代码证书服务挂失费和介质费。
降低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技术监督部门技术监督电子代码证书服务收费,开户费由350元降至240元。特种设备检测费(除安全阀校验)减半收取。
2014年临时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气象部门: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图纸设计技术评审费减半,收取防雷防静电检测收费标准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收费标准按85%收取;建设部门:门窗检验收费按减20%收取,室内环境检测费30%收取;技术监督部门:公路计重设施计量检测费减半收取;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费减半收取;各铁路部门:抑尘费各有关铁路局一律按1.5元/吨收取,2014年不得上浮;各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减半收取。
放开由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广告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各类评估费。
据了解,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要求,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公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年和以后的经费支出中予以考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同时,有关收费部门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部门注销有关项目,核定降低标准;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票据。
此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降低的行政事业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降低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记者 杜柏业 鲁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