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了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力度。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14.3%)3.3个百分点。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此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各盟市和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记者 李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