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可优先安置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起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内蒙古地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对未就业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随军家属免费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劳动用工公开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按一定比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企业每年招录新职工时,符合招录基本条件的随军家属,一般应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数量低于5%时,按实际数量招录安置;比例计算不足1名时至少招录1名随军家属。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由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适应期。与此同时,随军家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需持有军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机关对此应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此外,对于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不符合随调条件或已调入驻地工作的;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就业。(记者 马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