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金道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期成为呼和浩特市公众关注的热点。“金道堂”到底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公安部门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查扣的资产、资金最终该如何处置?民众在投资理财中该如何识别诈骗手段,如何增强防范意识?针对公众就此案最为关注的话题,记者日前进行了深入采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6月10日,“金道堂”案新闻通报会召开。会上通报,5月27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天元商厦8楼的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涉嫌非法集资,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为了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5月30日,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钱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6月5日晚,呼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钱某某、刘某、刘某某抓捕归案,并冻结、查扣了部分存款和现金,查封了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设在天元商厦8楼的经营场所。
为深入了解“金道堂”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据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苏亚铀介绍,虽然“金道堂”具备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从目前查证的情况看,它的经营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中所标明的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零售的经营范围。经公安机关查证,它并不是一个单纯以卖产品为主的经销部,而是以200%的高额回报吸引着众多参与者。“金道堂”的销售行为,属于借用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市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
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队长苏晓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要件,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金道堂”的销售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钱某某等人对吸收的资金根本就没有用于任何经营活动,返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参与人的集资款;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和齐某某还肆意挥霍参与人的集资款,花巨资购买了豪车、名表,给自己和他人购置了大量房产;将资金存入家属和其他人名下。
据苏晓春介绍,鉴于案情重大,目前已对“金道堂”的实际操控人钱某某、齐某某,相关责任人刘某、刘某某、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进一步查证了集资款的流向和用途。同时,对查扣冻结的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与扣押的“金道堂”账目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大致查清了集资参与人的数量和投入资金的总量。近日,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