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等教师行为将受处分。
29条规定约束教师行为。
教师不得
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
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
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
无完整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包括家庭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
工作期间违反教师着装礼仪。
近日,记者从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了解到,作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选动作之一,该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最突出问题着手,着力整顿及规范教师行为,及时出台《巴彦淖尔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中所称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开除。其中,撤销行政职务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中教师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共列举29条,主要涉及教师工作面貌、礼仪及职业道德等。 (巴彦淖尔日报记者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