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召开机关全体干部会议,传达《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精神,并结合机关实际,出台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促进政法委领导班子和纪检机构认真履职,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是厘清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二是加强机关纪检机构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三是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问责追究体系。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方案中明确了5项制度保障措施:一是政法委领导班子和机关纪检机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是每年12月30日前,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向政法委领导和机关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每年1月31日前,政法委机关纪委要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年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四是政法委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五是政法委书记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社会评价、政风行风社会满意度评测、信访举报、违纪违法案件案发情况等,及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抓小抓早,及时纠正。(记者 钱其鲁 通讯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