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新一轮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开始实施,旨在通过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持续发展、稳定就业。
政策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3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要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征缴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以稳定岗位。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额度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二)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三)培训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培训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通过培训合格且继续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7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最高不超过转岗培训人数的60%计算,每人最高可补贴800元。每个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政策,或社保补贴一次,或岗位补贴一次。
据介绍,该政策措施的启动,对于及时帮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提高抗御风险能力、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政策还规定了稳定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以及政策适用的范围。(记者 刘浩 通讯员 杨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