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首例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宣判
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南光为了赚取运输补贴费,伙同、指使儿子南江和司机郭伟、王彦军,向杭锦后旗沙海镇倾倒工业废盐酸。9月10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案。此案也是内蒙古首例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
今年1月10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接到杭锦后旗环保局报案,称发现三排干汇入总排干口上游500米处以及三排干两侧有倾倒酸液的痕迹。随后,公安机关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南光等4人抓捕归案。4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2013年2月,被告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后旗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买盐酸合同》,由齐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免费提供盐酸,并每吨补贴100元,南光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运输销售盐酸。为了赚取运输补贴费,当年2月1日至今年1月14日,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南光伙同、指使被告人南江、郭伟、王彦军,向杭锦后旗沙海镇丰产村段大排干、向阳村段三排干、南渠分干沟等地点倾倒工业废盐酸55车,共计2877.48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南光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南光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南光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南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南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被告人所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记者 白忠义 通讯员 安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