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9月25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平介绍,南某等4人恶意倾倒盐酸案件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都上诉了,但他认为改判可能性不大。
这起内蒙古环境污染入罪的“第一案”,自本报9月7日开始独家连续报道,一时成为舆论热点。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处的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环境质量问题备受关注、环境保护力度空前加强的今天,此案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的确,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调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以来,这起案件从立案、侦查、公诉到审判的过程,无不昭示着环境保护的刑法威慑力已经在内蒙古显现。
发案:冰面酸蚀,中队长一脚陷入水中
“我们顺着冰面向上排查,走着走着,我这只脚扑嗵一声就陷进去了,水一下子淹到这儿!”郭建金说着,右手伸向了左腿膝盖处,“大家的目光都聚集到我这儿了,仔细一看,那儿的冰和其他地方不一样,都是虚沫子。”郭建金是杭锦后旗环保局监察大队二中队的中队长,排查中,是他发现了第一处盐酸倾倒地点。9月9日晚,郭建金告诉记者,虽然是8个月前的事了,现在仍然心有余悸,“鞋袜裤子都浸水了,特别担心被强酸蚀伤,好在没甚大碍。”
按照环境质量监测的相关规定,总排水干沟的水质检测频次为每两个月一次。今年1月9日,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在例行检测时发现,总排干的水体被强酸性物质污染,随即通知杭锦后旗环保局和乌拉特后旗环保局,迅速组成了由市、旗两级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人员参与的联合检查组,对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开展拉网式排查。
“正常情况下,总排干的水质是碱性的,可是这次检测却发现水的PH值显酸性。”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卫国说,排查工作进行到杭锦后旗段的时候,他们发现了倾倒盐酸的痕迹。
从事发区域的轮胎印分析,倾倒污染物的极有可能是大型车辆,只能从附近的桥面和路况好的地段进入,排查人员就在这些地方分组寻找。1月10日上午,第一个倾倒点被发现,位于陕青线总排干桥南侧约500米处。
“酸蚀之后,那个冰就虚了,一踩就塌下去,水是发黄发绿的,岸上有很宽的轮胎印,这个一下就能看出来。”郭建金说。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构成犯罪。而从现场来看,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多次整车倾倒盐酸。鉴于案情重大,工作人员立即报警移交公安部门侦查。
“只要发现一处,再后来的一看就相当明显了,都是那样的。”郭建金告诉记者,随后他们又在三排干向阳桥南北两侧、三排干污水处理厂南侧、三排干南渠分干沟陕青路北等处,发现了类似痕迹,至少有7车次同样的污染物约300吨,先后被倾倒进了总排干和三排干。
巴彦淖尔市政府紧急召集水务、公安、环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张卫国介绍,因为有牧民用总排干的水饮羊,当地政府安排人员在两岸巡查,防止牲畜饮用受污染的水,同时启动应急监测程序,一小时一报告,并在杭锦后旗五原段采取石灰综合治理。
杭锦后旗环保局副局长吴增勇告诉记者,1月21日起,受污染水体的水质转入正常,1月26日,应急监测停止。“事发后,我们向周边的居民了解情况,他们说以前发现过有这种车辆过来,往沟里倒酸,也没把这个当回事。”吴增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