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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案件
内蒙古新闻网  14-10-24 08:5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赤峰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案件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纪检监察网了解到,赤峰市日前通报了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精神案件。

  6起案件分别为: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特古斯违反工作纪律。2014年9月26日,特古斯上班时间上网看电视剧。巴林右旗纪委对特古斯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旗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责任约谈,责令旗政府办公室对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敖汉旗四道湾子镇文化站站长谢巨华工作日午间饮酒。2014年9月18日,谢巨华午间饮酒,下午在办公室躺卧,不能正常工作。四道湾子镇党委给予谢巨华党内警告处分;翁牛特旗国土局五分地镇国土所所长盛华公车私用。2014年9月6日,盛华驾驶蒙DL5099牌号公务用车带妻子到五分地镇办事。翁牛特旗纪委给予盛华党内警告处分;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副院长焦延军服务态度恶劣。2014年1月7日,焦延军在接待办事群众过程中言语粗鲁,态度恶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给予焦延军行政记过处分,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不再分管执行工作;松山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于海清违规接受诉讼代理人宴请。于海清在某建工集团诉赤峰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审判员,2014年7月23日晚,接受该案被告赤峰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宴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党组给予于海清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审判岗位;阿鲁科尔沁旗天山一中教师张明敏乱补课办班。2014年9月5日,张明敏在家中从事有偿补课。阿鲁科尔沁旗教育局给予张明敏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全额退还补课费用,取消其1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其3年评优晋级资格,本年度业务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记者 侯利珍 实习生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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