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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日报评论: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
 

  原标题: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三论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立良法不易,实施好更难。现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的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比如,有的喜欢找“偏方”、走“捷径”,把土方法、土政策当作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有的只唯上、不唯法,导致“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白头、白头不如口头”的扭曲现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各方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背后,是法治理念的淡薄、法治思维的缺失、法治能力的不足。

  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保证法律严格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对于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树立全民守法观念、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着力解决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从而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任。

  有法规制度不执行,比没有法规制度危害还要大。法律的实施要确保公平公正,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摒弃“全能政府”的旧思维,做到权责法定,如此才能筑牢法治“篱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各级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以完善的制度克服“拍脑袋”决策的随意。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建设法治政府,既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当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又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全社会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防止权力滥用,就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政府的最显著标志就是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等事项,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信息,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情况,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没有一个依法行政、自觉守法的政府,就没有一个认可法治、崇尚法治的社会。行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不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必将为法治内蒙古树立坚强的柱石。(内蒙古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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