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理清的几个关系
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区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一些人总是纠结于“党领导依法治国是否会使党的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这就要求我们不得不理清蕴含其中的几个重要关系,从而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我国现实生活中两种比较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最高权威性。而党的政策则是为完成一定时期的历史任务,针对社会上某种或几种现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全体党员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还有上升为法律和未上升为法律之分,也就是党的政策主张是否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了国家意志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党的政策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那么党的政策就成为了法律,也就不再以党的政策存在了。另一方面,若党的政策未上升为国家意志,则二者就以单独形式存在,其规范程度和约束力度就不同于法律,权威性就要低于国家法律。
因此,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各有其优势,各有其较为确定的调整方式和范围。但我们也应该明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历史使命等根本方面是一致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才能促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二)公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关于公权力与法律孰大的问题,也一直是人们极为关注的问题。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就其本身来讲是个中性的东西,无所谓好坏与对错,但如果对其不加限制和制约,任由掌权者肆意行使,就会转变成私权力,那势必会出现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现象。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虽然历朝历代也都有法律,但实际上几乎都是靠人治,法律往往成为摆设,统治者让其发挥作用就发挥,不让其发挥作用就形同乌有。因此才会屡屡出现民众揭竿,不断演绎改朝换代的历史画面。同样新中国成立后,也正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使得权力出现失衡,酿成“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因此,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授予和限制。
党要领导好依法治国,就必须要依法治权,使公权力依法设定和行使,让公权力依法接受监督和制约。从实体来讲,公权力必须是源于法律法规,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于法有据,不允许滥用权力,不允许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从程序上来说,要求公权力行使必须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做到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
(三)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关系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党章、各种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其与国家法律有着严格的区别。具体来说,一是制定机关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二是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三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五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组织。
但党内法规与法律又不是完全对立的,一方面,党内法规要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认真履行党内职责和义务。同时,又要以党章为根本,体现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又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一些成熟的、具有普遍实施意义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必须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